2007年9月19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二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我国将对旅游资源全面实施严格保护
钱春弦

  据新华社 为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我国将对历史、文化、自然等各类旅游资源实施前所未有的严格保护。
    国家旅游局近日公布的《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宣布,其保护对象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合理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包括已开发的各类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地质、森林、风景名胜、水利、文物、城市公园、科教、工农业、湿地、海岛、海洋等各类旅游资源,也包括未开发的具有旅游利用价值的各种物质和非物质资源。
    这部全文共25条的旅游资源保护专门性文件,对旅游资源保护工作进行了全面的系统性阐述,包括旅游资源的定义和范围、旅游资源保护的职责和义务、旅游资源保护的资金保障、旅游资源保护的宣传、旅游资源保护的各项具体制度以及监督处罚等。
    此外,各项具体制度设计也体现出很强的创新性,如明确了旅行社、旅游景区、导游人员对游客在旅游活动中保护旅游资源的教育职责。鼓励社会团体、个人通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旅游资源保护基金,专门用于旅游资源保护。鼓励各级旅游部门根据需要设立本地“旅游资源保护监督员”和“旅游资源保护公益宣传大使”。建立“旅游资源保护先进集体”“旅游资源保护先进个人”的荣誉奖励制度。设立旅游资源保护咨询专家组,建立旅游资源保护专家咨询报告制度。
    这一办法要求各级旅游部门将旅游资源保护规划纳入本地的旅游业发展规划,并以完善旅游资源开发活动备案工作,建立旅游资源开发情况资料库。建立旅游资源保护情况通报制度,各级旅游部门负责对本地发生重大旅游资源破坏事件及时上报和通报,接受上级机关和社会各界监督。